初次开展放射性粒子治疗技术需具备的条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
地方医院:一般县级以上医院均具备该资质,但其副本列表范围中无I-125粒子项目(I-125核素不代表包括I-125粒子,尤其是开展了甲状腺疾病诊治业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了核医学科);故需要登陆当地环保部门官网,了解并按照办理I-125粒子增项(批复后将在许可证副本中标示)的相关流程及要求准备材料及相关软件(人员、规章制度等)、硬件(设施、设备等) 若所在医疗机构未设立核医学科,则需咨询当地主管部门(一般为环境保护局/厅),按照官方指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军队医院:该资质的监管机构一般为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总参谋部基建营房部---具体需咨询确认。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军队单位开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审批》
地方医院:当地的环保部门(省/直辖市/环保厅)办理,审批有效期12个月,注意批复I-125粒子总活度尽量高些(如:单位活度0.8mCi,总活度> 3.55E+11;相当于12000粒/年,1000粒/月)。
军队医院:一般为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总参谋部基建营房部---具体需咨询确认。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目前各地区规定尚未统一,请咨询当地监管机构。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开展三类医疗技术的资质
主要是操作者参加过或即将参加由中国医师协会举办的粒子治疗临床规范学习班或北医三院举办的粒子治疗学习班培训考核获得证书等;同时,最好到已经开展粒子治疗,临床操作十分规范的医疗机构进修观摩学习(不少于3个月)。
必备硬件(非前列腺粒子治疗)